衛斯理講道集|羅馬書

羅馬書 7:12|律法的本源、性質、特性與功用|講道集第34篇
律法的本源、性質、特性與功用 **講道集 第34篇** *經文:羅馬書 7:12*

1.或許在所有宗教範疇中,很少有主題像這個一樣如此不為人所理解。讀這封書信的人通常被告知,保羅所說的「律法」是指猶太律法;因此,他們認為自己與此無關,便不再多想。確實,有些人不滿意這種解釋;但他們注意到這封書信是寫給羅馬人的,便推斷使徒在本章開頭所指是古羅馬律法。然而,由於他們對此與對摩西的儀式律法一樣不感興趣,所以他們也不會花太多心思在他們認為只是偶爾提及以闡明另一件事的內容上。

2.但仔細觀察使徒論述的人,不會滿足於這些輕率的解釋。他越是權衡這些話,就越會確信保羅在本章所提及的律法,既不是指古羅馬律法,也不是指摩西的儀式律法。所有仔細思考他論述主旨的人,都會清楚看到這一點。他開頭說:「弟兄們,我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轄人,是在他活著的時候嗎?」(羅馬書 7:1) 對那些從小就受過律法教導的人說:「律法管轄人,是在他活著的時候嗎?」(什麼!只是羅馬律法,或是儀式律法?不,當然不是;而是道德律法。) 「就如一個婦人,有丈夫活著,就受」道德「律法的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這樣,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那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從這個具體例子,使徒接著得出這個普遍結論:「這樣,我的弟兄們,」根據明顯的類比推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為你們獻上,使你們進入一個新的恩典時代,「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整個摩西的制度,「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藉此證明他有權柄作出改變;「叫我們結果子給神。」現在我們能這樣做,而以前不能:「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在肉體權勢之下,也就是在敗壞本性之下,這在我們認識基督復活的大能之前是必然的,「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被摩西律法顯明和激發,卻未被征服,「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各種方式爆發,「以致結出死亡的果子。」「但如今,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從整個道德律法以及儀式律法中被釋放;「就脫離了律法,」——整個制度現在彷彿死了,對我們不再有權柄,就像丈夫死了對妻子不再有權柄一樣:「叫我們服事主,」——為我們死而復活的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在一個新的屬靈恩典時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不只是按照摩西制度的字面意義,作外在的服事 (羅馬書 7:1-6)。

3.使徒在證明基督徒已廢除猶太教的恩典時代,並且道德律法本身雖然永不廢去,卻建立在與以往不同的基礎上之後,現在停下來提出並回答一個反對意見:「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有些人可能因誤解「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這句話而得出此結論。「斷乎不是!」使徒說,我們絕不可這樣說。不,律法是罪的死敵;「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馬書 7:7) 在接下來的四節經文中進一步闡明此點後,他附上這個普遍結論,特別是針對道德律法,因為前面的例子就是從中引申出來的:「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4.為了闡明並強調這些深奧的詞語,它們因鮮為人知而鮮受重視,我將努力展示:第一,這律法的本源;第二,它的性質;第三,它的特性,即它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第四,它的功用。

一、1. 我將首先努力展示道德律法的本源,它常被稱為「律法」,以示其卓越。這律法並非如某些人可能想像的,是摩西時代才有的晚近制度。挪亞在摩西之前很久就向人們宣告了它,以諾比挪亞更早。但我們可以追溯其本源更高,甚至超越世界的根基:追溯到那個對人類而言未知,但無疑銘刻在永恆編年史中的時期,那時「晨星」首次「一同歌唱」,剛被召喚進入存在。偉大的創造主樂意使這些祂的長子成為有智慧的受造物,使他們能認識創造他們的主。為此,祂賦予他們悟性,以辨別真理與謬誤,善與惡;作為必然結果,也賦予他們自由意志,即選擇其一而拒絕另一的能力。藉此,他們也能夠向祂獻上自由而甘心的服事;這種服事本身就是可蒙獎賞的,也最蒙他們慈愛的主所悅納。

2.為了運用祂所賦予他們的一切能力,特別是他們的悟性和自由意志,祂賜給他們一條律法,一個完整的真理典範,就有限的受造物所能理解的而言;以及所有良善的典範,就天使心智所能領受的而言。祂這位仁慈的統治者在此的設計,也是為了為他們幸福的持續增長鋪路;因為每一次順服那律法的行為,都將增添他們本性的完全,並使他們有資格獲得更高的獎賞,公義的審判者將在適當的時候賜予。

3.同樣地,當神在祂所定的時間創造了新一類的智慧受造物,當祂從塵土中造人,將生命之氣吹入他鼻孔,使他成為有靈的活人,並賦予他選擇善惡的能力時;祂將同樣的律法賜給這自由、有智慧的受造物,就像賜給祂的長子一樣——這律法並非寫在石版上或任何會朽壞的物質上,而是由神的指頭刻在人的心版上;寫在人與天使最深處的靈裡;目的是使它永不遙遠,永不難以理解,而是隨時可得,並始終閃耀著清晰的光芒,如同天上的太陽一般。

4.這就是神律法的本源。就人而言,它與人的本性同時存在;但就神的長子而言,它在「山嶺未曾生出,地與世界未曾造成」之前,就已光輝燦爛。然而,人很快就背叛了神,藉著違背這榮耀的律法,幾乎將它從心中抹去;他的悟性之眼被蒙蔽,正如他的靈魂「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一樣。然而,神並沒有輕看祂親手所造的工;而是藉著祂所愛的兒子與人復和,在某種程度上將律法重新銘刻在祂那昏暗、有罪的受造物心中。「祂」再次「指示你,世人哪,何為善,」雖然不像起初那樣,「就是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5.祂不僅向我們的始祖顯明了這一點,也向他們所有的後裔顯明了,藉著「那光照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的真光」。然而,儘管有這光,所有肉體在時間的推移中都「在祂面前敗壞了他們的道路」;直到祂從人類中揀選了一個特別的民族,賜給他們對祂律法更完全的認識;由於他們悟性遲鈍,祂將律法的要點寫在兩塊石版上,並吩咐父親們將這律法教導他們的兒女,直到所有後代。

6.因此,神的律法現在被那些不認識神的人所知曉。他們用耳朵聽見了從前為教訓我們所寫下的事。但這還不夠:他們無法藉此明白律法的高、深、長、闊。唯有神能藉著祂的靈啟示這一切。祂也確實向所有真正相信的人這樣做,這是根據祂向所有神的以色列人所作的恩典應許:「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立新約。我必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利米書 31:31等)

二、1. 我提議要展示的第二件事,是那最初賜給天上天使和樂園中人類的律法的性質,以及神如此慈悲地應許要重新寫在所有真正信徒心中的律法。為此,我首先要指出,雖然「律法」和「誡命」有時被區別對待(誡命僅指律法的一部分),但在經文中,它們被用作同義詞,表示同一件事。但我們在此不能將其中任何一個理解為儀式律法。使徒在前面引用的話中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這並非指儀式律法;這太明顯了,無需證明。緊接著的話「不可貪心」也不是儀式律法所說的。因此,儀式律法與當前的問題無關。

2.我們也不能將經文中所提及的律法理解為摩西的恩典時代。確實,這個詞有時是這樣理解的;例如使徒對加拉太人說(加拉太書 3:17):「那先前的約」——即與忠信之父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律法」——即摩西的恩典時代,「在四百三十年以後,不能廢掉。」但它在經文中不能這樣理解;因為使徒從未對那個不完全且有影子的恩典時代給予如此高的讚揚。他從未斷言摩西律法是屬靈的律法;也未斷言它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神也不會將那律法寫在那些祂不再記念其罪孽的人心中。因此,「律法」,這個卓越的稱謂,無非就是道德律法。

3.現在,這律法是那居住在永恆中的至高聖者的不朽畫像。祂的本質是無人曾見,也無人能見的,卻向人與天使顯現。它是神揭開的面紗;神向祂的受造物顯現,正如他們所能承受的;顯現是為了賜予生命,而非毀滅生命——使他們能看見神而存活。它是神向人敞開的心。是的,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將使徒論及祂兒子所說的話應用於這律法:它是 ἀπαύγασμα τῆς δόξης, καὶ χαρακτὴρ τῆς ὑποστάσεως αὐτοῦ (apaugasma tēs doxēs, kai charakter tēs hypostaseōs autou)——祂榮耀的光輝,祂本體的真像。

4.「如果美德,」古希臘異教徒說,「能以一種我們肉眼可見的形狀呈現,那它會激發我們何等奇妙的愛啊!」如果美德能做到這一點!它已經做到了。神的律法是所有美德的總和,以一種形狀呈現,讓所有被神光照的人都能敞著臉看見。律法是什麼?不就是神聖的美德和智慧以可見的形式呈現嗎?它不就是真理和良善的原始觀念,這些觀念從永恆就存在於未被創造的心智中,現在被提取出來,並披上載體,甚至顯現給人類的悟性嗎?

5.如果我們從另一個角度審視神的律法,它是至高無上、永不改變的理性;它是不可動搖的正直;它是所有存在或曾經被創造之物的永恆適宜性。我意識到,當我們試圖用這些微弱的圖畫來描繪神的深奧之事時,這些以及所有其他人類表達方式是多麼的不足,甚至不恰當。然而,在我們存在的這個嬰兒時期,我們沒有更好的,確實也沒有其他方式。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道的」只是「一部分」,所以我們被迫「說預言」,也就是說,談論神的事,也只是「一部分」。「我們不能按著黑暗的緣故安排言語」,當我們還在這泥土的居所裡時。當我「是孩子」時,我必須「說話像孩子」:但我很快就會「把孩子的事丟棄」:因為「等那完全的來到,這有限的就必廢去了。」

6.但回到正題。神的律法(以人的方式來說)是永恆心智的複本,是神聖本性的抄本:是的,它是永恆之父最美麗的後裔,是祂本質智慧最璀璨的流露,是至高者的可見之美。它是基路伯、撒拉弗和天上所有眾天使的喜悅與驚奇,也是地上每一位有智慧的信徒、每一位受過良好教導的神兒女的榮耀與喜樂。

三、1. 這就是神那永遠蒙福的律法的性質。第三,我要展示它的特性——不是全部;因為那將超越天使的智慧;而只是經文中所提及的那些。這些有三點:它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首先,律法是聖潔的。

2.在這個表達中,使徒似乎不是在談論它的果效,而是它的本質:正如雅各書在談論同一件事時用另一個名稱說:「從上頭來的智慧」(這無非就是寫在我們心裡的律法)「首先是清潔的」(雅各書 3:17);ἁγνή (hagnē)——貞潔、無瑕;永遠且本質上是聖潔的。因此,當它不僅被抄寫在靈魂中,也被抄寫在生命中時,它就是(正如同一位使徒所稱的,雅各書 1:27)θρησκεία καθαρὰ καὶ ἀμίαντος (thrēskeia kathara kai amiantos)——清潔無玷污的虔誠;或者說,純潔、潔淨、未受玷污的對神的敬拜。

3.確實,它在最高程度上是純潔、貞潔、潔淨、聖潔的。否則,它就不可能是神的直接後裔,更不可能是神的明確形像,因為神是本質的聖潔。它純潔無罪,潔淨無瑕,不受任何邪惡的玷污。它是一個貞潔的童女,不能被任何污穢、任何不潔或不聖潔的事物所玷污。它與任何形式的罪惡都沒有相交:「光明與黑暗有什麼相通呢?」正如罪惡在其本質上是與神為敵的,神的律法也是與罪惡為敵的。

4.因此,使徒如此厭惡地駁斥了那褻瀆的假設,即神的律法本身是罪,或是罪的原因。斷乎不可!我們絕不可假設它是罪的原因,因為它是罪的揭示者;因為它揭露了黑暗中隱藏的事物,並將它們暴露在光天化化之下。確實,藉著這種方式(正如使徒在羅馬書 7:13 所觀察到的),「罪就顯出是罪了。」它所有的偽裝都被撕去,顯露出其本來的醜惡。同樣真實的是,「罪藉著誡命就更顯出是惡極了」:現在,罪是在光照和知識之下犯下的,甚至連無知的微薄藉口也被剝奪,它失去了藉口,也失去了偽裝,在神和人面前都變得更加可憎。是的,確實「罪藉著那美好的叫我死」;那美好的本身是純潔聖潔的。當罪被拖到光下時,它反而更加猖獗;當它被抑制時,它會以更大的暴力爆發。因此,使徒(以一個被罪定罪但尚未從罪中得釋放的人的身份說話):「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揭露並試圖抑制罪惡,卻輕蔑這種抑制,反而「叫我生出各樣的貪心」(羅馬書 7:8);各種愚蠢有害的慾望,正是那誡命試圖抑制的。因此,「誡命來到,罪就活了」(羅馬書 7:9);它更加煩躁和猖獗。但這對誡命沒有任何污點。儘管它被濫用,卻不能被玷污。這只證明「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但神的「律法」仍然「是聖潔的」。

5.其次,它是公義的。它對所有人都給予應得的。它精確地規定了什麼是正確的,精確地規定了對我們存在的創造者、對我們自己以及對祂所創造的每一個受造物,應當做什麼、說什麼或想什麼。它在各方面都適應事物的本性,適應整個宇宙和每一個個體。它適合每個個體的所有情況,以及他們之間的所有相互關係,無論是從一開始就存在的,還是從任何後續時期開始的。它與事物的適宜性完全一致,無論是本質的還是偶然的。它在任何程度上都不與這些衝突;也從不與它們脫節。如果這個詞是這個意思,那麼神的律法中就沒有任何武斷之處。儘管如此,它的整體和每個部分都完全依賴於祂的旨意;因此,「願你的旨意成就」是地上和天上至高無上、普遍的律法。

6.「但是神的旨意是祂律法的原因嗎?祂的旨意是是非的本源嗎?一件事之所以正確,是因為神願意它如此,還是祂願意它如此,是因為它本身就是正確的?」

我擔心這個著名的問題好奇多於實用。或許以其通常的處理方式,它不太符合受造物對萬物創造者和統治者應有的尊重。人要求至高神向他交代,這幾乎是不合宜的。然而,我們可以懷著敬畏之心稍作討論。如果我們說錯了,願主赦免我們!

7.那麼,看來所有的困難都源於將神的旨意與神本身區分開來;否則,它就消失了。因為沒有人會懷疑神是神律法的原因。但神的旨意就是神自己。它是神被視為如此或如此地願意。因此,說神的旨意,或說神自己,是律法的原因,是同一件事。

8.再者:如果律法,即是非的永恆準則,取決於事物的本性和適宜性,以及它們彼此間的本質關係(我不是說它們的永恆關係;因為存在於時間中的事物的永恆關係,幾乎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我說,這取決於事物的本性和關係,那麼它就必須取決於神,或神的旨意;因為這些事物本身,連同它們所有的關係,都是祂手所造的。憑著祂的旨意,「為著祂的喜悅」獨自,它們都「是和被創造的」。

9.然而,可以承認(這可能是一個深思熟慮的人所會爭辯的全部),在每一個特定情況下,神願意這樣或那樣(例如,人應當孝敬父母),是因為它是正確的,符合事物的適宜性,符合他們所處的關係。

10.那麼,律法在所有事上都是正確和公義的。它既公義又良善。我們很容易從它的源頭推斷出這一點。因為這源頭是什麼呢?不就是神的良善嗎?除了良善,還有什麼能促使祂將祂自己的神聖複本賜給聖潔的天使呢?除了良善,我們還能將祂賜予人類祂自己本性的同一抄本歸因於什麼呢?除了溫柔的愛,還有什麼能迫使祂再次向墮落的人類顯明祂的旨意——無論是亞當,還是他任何像他一樣「達不到神的榮耀」的後裔?難道不是純粹的愛促使祂在人類悟性昏暗之後頒布祂的律法,並差遣祂的先知向盲目、無思慮的人類宣告那律法嗎?無疑是祂的良善興起了以諾和挪亞作義的傳道者;是祂的良善使祂的朋友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為祂的真理作見證。正是祂的良善,當「黑暗遮蓋大地,幽暗遮蓋萬民」時,將成文的律法賜給摩西,並藉著他賜給祂所揀選的民族。是愛藉著大衛和所有後來的先知解釋了這些活的聖言;直到時候滿足,祂差遣祂的獨生子,「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確認律法的一點一畫;直到祂將律法寫在祂所有兒女的心中,並將祂所有的仇敵都放在祂腳下,「祂就把」祂中保的「國交與父神,叫神在萬物之上,為萬物之主。」(哥林多前書 15:28)

11.這律法,起初由神的良善賜予,並在歷代以來被保守,就像它所源出的泉源一樣,充滿了良善和仁慈;它是溫和而仁愛的;正如詩篇作者所說,它「比蜜更甜,比蜂房下滴的蜜更甜」。它是迷人而可愛的。它包含了「凡是可愛的,凡是可稱讚的。有什麼美德,有什麼稱讚」在神和祂的聖天使面前,都包含在這律法之中;其中隱藏著神智慧、知識和愛的一切寶藏。

12.它不僅本質良善,其果效也良善。樹怎樣,果子也怎樣。寫在心版上的神律法的果子是「公義、和平,並永遠的確據」。或者說,律法本身就是公義,使靈魂充滿超越一切理解的平安,並使我們因著對神有良善的良心見證而常常喜樂。它不是一個恰當的抵押品,而是一個「我們產業的憑據」,是所買贖產業的一部分。它是神在我們肉身中顯現,並帶來永生;藉著那純潔完美的愛,向我們保證我們「受了聖靈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祂將「憐恤我們,如同人憐恤服事他的兒子一樣」,「在祂收聚祂的珍寶那日」;並且有「永不衰殘的榮耀冠冕」為我們存留。

四、1. 最後,只剩下第四點,即展示律法的功用。律法的第一個功用,無疑是使世人知罪。這確實是聖靈的特殊工作;祂可以完全不藉任何方法,或藉著祂所喜悅的任何方法來完成,無論這些方法本身多麼不足,甚至不適合產生這種效果。因此,確實有些人,他們的心在瞬間破碎,無論是在病中還是健康時,沒有任何可見的原因,也沒有任何外在的方法;而另一些人(一個時代中只有一個)則因聽到「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而覺醒,意識到「神的震怒常在他們身上」。但神聖靈通常的方法是藉著律法使罪人知罪。正是律法,當它深入良心時,通常能將磐石擊碎。這更是神話語中「活潑、有功效」的部分,充滿生命和能力,「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這律法在神和祂所差遣的人手中,能刺透詭詐之心的所有褶皺,「甚至魂與靈」都能被分開;是的,彷彿連「骨節與骨髓」都能被分開。藉此,罪人認識了自己。他所有的無花果葉都被撕去,他看見自己是「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律法從四面八方閃爍著定罪的光芒。他感覺自己是個徹頭徹尾的罪人。他無力償還。他的「口就閉住了」,他在「神面前有罪」。

2.殺死罪人,是律法的第一個功用;摧毀他所信賴的生命和力量,使他確信他活著的時候卻是死的;不僅在死亡的判決之下,而且實際上對神是死的,缺乏一切屬靈的生命,「死在過犯和罪惡之中」。律法的第二個功用是,使他活過來,歸向基督,使他可以活著。確實,在執行這兩項職責時,它扮演著嚴厲的訓蒙師的角色。它驅使我們是靠力量,而不是靠愛來吸引我們。然而,愛是所有一切的源泉。正是愛的靈,藉著這種痛苦的方式,撕裂了我們對肉體的信心,使我們沒有任何折斷的蘆葦可以信賴,因此迫使一無所有的罪人,在靈魂的苦澀中呼喊,或在心靈深處呻吟:

我放棄所有其他藉口,——主啊,我該受咒詛;但祢已為我而死。

3.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使我們活著。它是蒙福的聖靈預備信徒領受神生命更大交通的主要途徑。

我恐怕這個偉大而重要的真理,不僅世人知之甚少,甚至許多被神從世上揀選出來、藉著信心成為神真正兒女的人,也知之甚少。他們中許多人認為,當我們歸向基督時,我們就與律法無關了;並且,從這個意義上說,「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律法的總結」:祂確實是,「為著義」,為著稱義,「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在這方面,律法就終結了。它不稱義任何人,只將他們帶到基督面前;基督在另一方面,也是律法的終結或目標——它不斷指向的焦點。但當它將我們帶到祂面前時,它還有一個更深的職責,那就是使我們與祂同在。因為它不斷激勵所有信徒,他們越是看見律法的高、深、長、闊,就越是彼此勸勉——

讓我們更緊密地依附於祂所愛的懷抱;期待領受祂的豐盛,恩上加恩。

4.那麼,即使承認每個信徒都已與律法無關,如果律法是指猶太儀式律法,或整個摩西的恩典時代;(因為基督已將這些廢去;)是的,即使承認我們已與道德律法無關,作為獲得稱義的手段;因為我們是「藉著祂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了」;然而,在另一個意義上,我們並未與這律法無關:因為它仍然有無可言喻的功用,首先,在於使我們認識到我們心中和生命中仍然存在的罪,從而使我們緊密地依附於基督,使祂的寶血每時每刻潔淨我們;其次,在於從我們的元首將力量傳遞給祂活著的肢體,藉此祂賦予他們能力去行祂律法所吩咐的;第三,在於堅固我們對律法所吩咐而我們尚未達到的一切的盼望——領受恩上加恩,直到我們實際擁有祂應許的豐盛。

5.這與每個真正信徒的經歷是多麼清楚地吻合啊!當他呼喊:「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我終日思想!」時,他每天都在那神聖的鏡子中,越來越多地看見自己的罪性。他越來越清楚地看見,他在所有事上仍然是個罪人——他的心和他的道路在神面前都不正直;並且每時每刻都將他引向基督。這向他顯示了經文的意義:「你要用精金做一面牌,在上面刻著『歸耶和華為聖』。要將牌繫在亞倫的額上,」(我們大祭司的預表,)「使亞倫擔當以色列人獻聖物中一切的罪孽,」(我們的禱告或聖物遠不足以贖我們其餘的罪!)「這牌要常在他的額上,使他們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出埃及記 28:36, 38)

6.舉一個例子來解釋:律法說:「不可殺人」;藉此(正如我們的主所教導的),不僅禁止外在的行為,也禁止一切不友善的言語或思想。現在,我越是深入這完美的律法,就越是感覺到我與它相距甚遠;我越是感覺到這一點,就越是感覺到我需要祂的寶血來贖我所有的罪,需要祂的靈來潔淨我的心,使我「完全完備,一無所缺」。

7.因此,我一刻也不能沒有律法,就像我一刻也不能沒有基督一樣;因為我現在需要它來使我緊隨基督,就像我曾經需要它來引導我歸向祂一樣。否則,這「不信的惡心」會立刻「離棄永生神」。確實,兩者不斷地將我引向對方——律法引我歸向基督,基督引我歸向律法。一方面,律法的高深迫使我飛奔到基督裡神的愛;另一方面,基督裡神的愛使律法對我「比金子、比寶石更寶貴」;因為我知道律法的每一部分都是我主將在適當時候實現的恩典應許。

論律法 **講道集 第34篇** *經文:羅馬書 7:12*

8.那麼,你這「判斷律法,又毀謗律法」的人啊,你是誰呢?你竟將律法與罪、撒但和死亡並列,將它們一同送入地獄!使徒雅各認為判斷或「毀謗律法」是極其邪惡的行為,他不知道如何更嚴重地指責判斷弟兄的罪,除非指出這罪也包含了毀謗律法。「所以,」他說,「你不是行律法的,而是判斷律法的!」你竟判斷那神所命定要判斷你的!你竟將自己置於基督的審判寶座上,推翻了祂將用來審判世界的準則!哦,請你明白撒但已在你身上得了何等大的便宜;從今以後,絕不要輕視或輕言律法,更不要將這蒙福的恩典之道(blessed instrument of the grace of God)打扮成稻草人。是的,要愛它、珍視它,因為它來自那位,也引導你歸向那位。讓它成為你的榮耀和喜樂,僅次於基督的十字架。宣揚它的美善,使它在眾人面前受尊崇。

9.如果你已徹底確信律法是神的產物,是祂一切無可比擬之完美的寫照,並且它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特別是對那些相信的人而言;那麼,你就不應將它視為污穢之物而拋棄,反而要更加緊緊地持守它。絕不要讓憐憫與真理的律法,愛神愛人的律法,謙卑、溫柔與純潔的律法離棄你。「要繫在你的頸項上,刻在你的心版上。」如果你想緊緊跟隨基督,就要緊守律法;要牢牢抓住它,不要放手。讓它不斷引導你歸向代贖的寶血,不斷堅固你的盼望,直到一切「律法的義都在你身上成全」,直到你「被神一切的豐盛充滿」。

10.如果你的主已經成就了祂的話語,如果祂已經「將祂的律法寫在你的心上」,那麼就「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你不僅從猶太教的儀式、罪的罪咎和地獄的恐懼中得自由(這些遠非全部,它們只是基督徒自由中最小、最低的部分);更重要的是,你從罪的權勢、服事魔鬼、得罪神中得自由。哦,要站穩在這自由中;與之相比,其餘的一切甚至不值得一提!要站穩在全心愛神、全力事奉祂的自由中!這才是完全的自由;如此遵守祂的律法,並在祂一切的誡命中無可指責地行事。「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我指的不是猶太教的奴役;也不是對地獄恐懼的奴役:我相信這些都已遠離你。但要小心,不要再被罪的軛,被任何內在或外在違背律法的行為所挾制。要憎惡罪,遠勝於憎惡死亡或地獄;要憎惡罪本身,遠勝於憎惡罪的懲罰。要小心驕傲、慾望、憤怒的奴役;小心一切邪惡的脾氣、言語或行為。「仰望耶穌」;為此,要更多地查考那完全的律法,「自由的律法」;並「持守在其中」;這樣你就能每天「在恩典和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知識上長進」。

信仰問答